背对背原产地证书-RCEP签证操作程序解读
背对背原产地证书-RCEP签证操作程序解读(背对背原产地证书/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明/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是中间缔约方针对已由原出口缔约方出具原产地证明的货物,再次分批分期灵活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当货物在中间缔约方需要进行物流分拆、包装或装卸、仓储、贴标等处理,或需要进行其他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时,针对这类符合直运规则要求的货物,中间缔约方可以基于出口时的初始原产地证明,进一步出具新的原产地证明,证明货物仍保持原产资格。
由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缔约方较多,为进一步便利和促进各缔约方间的生产要素流动和货物进出口贸易,RCEP通过引入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允许货物在保持原产资格和原产国的前提下,出口商可根据现代国际物流的需要将货物在成员方之间合理安排运输并进行必要的分拆,而无需担心涉及多个成员方时货物原产地证明的复杂流程和高昂的成本费用。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本质是不同缔约方通过协同配合,对RCEP优惠原产地证书或声明的接力背书。
协定文本
第十九条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一、根据第三章第十六条(原产地证明),中间缔约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或出口商可以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出示有效的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或其经认证的真实副本;
2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
3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相关信息,且符合第三章附件二(最低信息要求)规定;
4 除重新包装或装卸、仓储、拆分运输等物流操作,或仅根据进口缔约方法律、法规、程序、行政决定或政策要求贴标,或其他为保持货物的良好状态或向进口缔约方运输货物所进行的必要操作外,使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再次出口的货物在中间缔约方不得进行其他进一步的处理;
5 对于经物流拆分部分出口的货物,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显示拆分后的出口数量,而非初始原产地证明上货物的全部数量,并且所有拆分再出口货物数量的总和不应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上货物的数量总和;并且
6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载有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日期和编号。
二、第三章第二十四条(核查)规定的核查程序也适用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背对背原产地证书规则解读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也属于原产地证明,也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两种形式,并且内容格式都应当符合关于原产地证明的要求。对于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未发生变化。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应当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的签发或者开具日期、编号及其他相关信息;经物流拆分出口的货物应注明拆分后的数量,并且拆分后出口货物的数量总和不超过初始原产地证明所载的货物数量。此外,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与它所依据的初始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是一致的。
背对背原产地证书案例解析
中国一家企业出口一批享有RCEP项下原产资格的机械设备1000台,中国签证机构为该批货物签发了原产地证书,注明RCEP原产国为中国。该批货物在新加坡进行分拆,其中200台发往菲律宾,800台发往印度尼西亚。
RCEP项下,新加坡海关可以依据中国签证机构签发的RCEP优惠原产地证书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分别显示分拆后的出口数量。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商则可凭借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分别在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申报进口享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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