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累积规则说明
什么是原产地累积规则?
原产地累积规则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如果使用了来自协定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允许将自贸协定的其他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的加工生产的产品累积至最终产品。原产地累积规则根据其条款内容一般可分为双边累积、对角累积、完全累积等。我国目前已签署自贸协定的累积规则均为双边累积,就是允许自贸协定项下的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进行加工生产后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在该协定的下一个生产环节进行累积。
一、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符合第三章第二条(原产货物)规定的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
二、缔约方应当自本协定对所有签署国生效之日起审议本条。本项审议将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除缔约方另有共识外,缔约方应当自开始之日起五年内结束审议。
案例:
我们公司从X国和Y国进口的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准备卖给Z国,原本是不够申请原产地证的,但是,用RCEP的累积原产地规则进行价值计算,竟然达到RVC40的标准了,可以0关税了!
解读
原产地累积规则允许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原产于其他成员国的投入品,最终产品仍然可以获得原产资格。累积规则在生产过程中赋予生产企业更多选择机会,可以选择其他协定国原产的投入品而不失去最终产品的原产资格。从这种意义上说,原产地累积规则拓展了原产产品的定义,使得自贸区成员国之间可以更为灵活地发展经济关系,鼓励了自贸区成员国使用区内的投入品和在区内进行生产和加工,促进了区内经济融合。
根据原产地累积规则,我国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产于RCEP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原材料、零部件或中间产品被视为中国原产,而不被视为“进口”或者“非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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